高三(2)班(不写为“高32班”)
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公告文件或财务文件中可同时采用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
示例5:2008年4月保险账户结算日利率为万分之一点五七五零(0.015750%)
35.5元(35元5角 三十五元五角 叁拾伍圆伍角)
5 数字形式的使用
5.1 阿拉伯数字的使用
5.1.1 多位数
为便于阅读,四位以上的整数或小数,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分节:
——第一种方式:千分撇
整数部分每三位一组,以“,”分节。小数部分不分节。四位以内的整数可以不分节。
示例1:624,000 92,300,000 19,351,235.235767 1256
——第二种方式:千分空
从小数点起,向左和向右每三位数字一组,组间空四分之一个汉字,即二分之一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四位以内的整数可以不加千分空。
示例2:55 235 367.346 23 98 235 358.238 368
注:各科学技术领域的多位数分节方式参照GB 3101—1993的规定执行。
5.1.2 纯小数
纯小数必须写出小数点前定位的“0”,小数点是齐阿拉伯数字底线的实心点“.”。
示例:0.46不写为.46或0。46
5.1.3 数值范围
在表示数值的范围时,可采用波浪式连接号“~”或一字线连接号“—”。前后两个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相同时,在不造成歧义的情况下,前一个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可省略。如果省略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会造成歧义,则不应省略。
示例:—36~—8℃ 400—429页 100—150kg 12 500~20 000元
9亿~16亿(不写为9—16亿) 13万元~17万元(不写为13~17万元)
15%~30%(不写为15~30%) 4.3×106~5.7×106(不写为4.3~5.7×106)
5.1.4 年月日
年月日的表达顺序应按照口语中年月日的自然顺序书写。
示例1:2008年8月8日 1997年7月1日
“年”“月”可按照GB/T 7408—2005的5.2.1.1中的扩展格式,用“-”替代,但年月日不完整时不能替代。
示例2:2008-8-8 1997-7-1 8月8日(不写为8-8) 2008年8月(不写为2008-8)
四位数字表示的年份不用简写为两位数字。
示例3:“1990年”不写为“90年”
月和日是一位数时,可在数字前补“0”。
示例4:2008-08-08 1997-07-01
5.1.5 时分秒
计时方式即可采用12小时制,也可采用24小时制。
示例1:11时40分(上午11时40分) 21时12分36秒(晚上9时12分36秒)
时分秒的顺序应按照口语中时、分、秒的自然顺序书写。
示例2:15时40分 14时12分36秒
“时”“分”也可按照GB/T 7408— 2005的5.3.1.1和5.3.1.2中的扩展格式,用“:”替代。
示例3:15:40 14:12:36
5.1.6 含有月日的专名
含有月日的专名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时,应采用间隔号“• ”将月、日分开,并在数字前后加引号。
示例:“3•15”消费者权益日
5.1.7 书写格式
5.1.7.1 字体
出版物中的阿拉伯数字,一般应使用正体二分字身,即占半个汉字位置。
示例:234 57.236
5.1.7.2 换行
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应在同一行中,避免被断开。
5.1.7.3 竖排文本中的数字方向
竖排文字中的阿拉伯数字按顺时针方向转90度。旋转后要保证同一个词语单位的文字方向相同。
示例:
5.2 汉字数字的使用
5.2.1 概数
两个数字连用表示概数时,两数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示例:二三米 一两个小时 三五天 一二十个 四十五六岁
5.2.2 年份
年份简写后的数字可以理解为概数时,一般不简写。
示例:“一九七八年”不写为“七八年”
5.2.3 含有月日的专名
含有月日的专名采用汉字数字表示时,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日的数字隔开,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
示例:“一二•八”事变 “一二•九”运动 五一国际劳动节
5.2.4 大写汉字数字
——大写汉字数字的书写形式
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
——大写汉字数字的适用场合
法律文书和财务票据上,应采用大写汉字数字形式记数。
示例:3,504(叁仟伍佰零肆圆) 39,148(叁万玖仟壹佰肆拾捌圆)
5.2.5 “零”和“〇”
阿拉伯数字“0”有“零”和“〇”两种汉字书写形式。一个数字用作计量时,其中“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零”,用作编号时,“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〇”。
示例:“3052(个)”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三千零五十二”(不写为“三千〇五十二”)
“95.06”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九十五点零六”(不写为“九十五点〇六”)
“公元2012(年)”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二〇一二”(不写为“二零一二”)
5.3 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数字同时使用
如果一个数值很大,数值中的“万”“亿”单位可以采用汉字数字,其余部分采用阿拉伯数字。
示例1:我国1982年人口普查人数为10亿零817万5 288人。
除上面情况之外的一般数值,不能同时采用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数字。
示例2:108可以写作“一百零八”,但不应写作“1百零8”“一百08”
4 000可以写作“四千”,但不能写作“4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