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的文字规范
汉字使用规范
汉字使用规范:包括字形、字音、字义三个方面。重点要掌握字形的使用规范,包括使用规范汉字和纠正错别字。
(一)使用规范汉字:
1. 规范汉字和不规范汉字:
1992年7月,国家语言委,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
2. 掌握简化字。
3. 不滥用繁体字。
4. 不用已淘汰的异体字。
5. 不用已淘汰的生僻字和复音字。
6. 区别新旧字形。
(二)纠正错别字。
错字是指不成字或刻错、排错的字;别字是指该用某字的地方用了别的字。纠正错别字要注意辨析字形、字音、字义。2001年12月19日,教育部、国家语言委联合发布了《第一批异形字整理表》,于2002年3月31日试行。
语音规范
一、《汉语拼音方案》是给汉字注音和拼写汉语的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1958年2月11日,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由五部分构成:字母表,声母表,韵母表,声调符号和隔音符号,主要有以下用途:
1.给汉字拼音;
2.拼写普通话;
3.用于中文信息处理和技术领域;
4.可以作为我国各少数民族创制和改革文字的共同基础。
二、汉语拼音的拼写原则:掌握两个基本的规范性文件:
《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1996年1月22日发布)。
(一)普通话音节拼写基本规则:
1.“y、w”的使用;
2.隔音符号的用法;
3.省写。
(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1.总规则;
2.汉语人名、地名的拼写;
3.成语的拼写;
4.大写;
5.移行;
6.标调;
7.中文书刊名称的拼写。
三、汉语拼音规范:
(一)异读词读音规范;
(二)避免误读;
(三)轻声和儿化。
标点符号使用规范
标点符号的使用规范:《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主要内容包括:
(一)点号的使用规范;
(二)标号的使用规范;
(三)标点符号的位置;
(四)直行文稿的标点符号用法。
数字与计量单位使用规范
依据国家标准
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一、数字用法
目前,数字的表示形式有三个系列:
1. 阿拉伯数字;
2. 小写汉字数字;
3. 大写汉字数字。
通常所说的“汉字数字”就是指小写汉字数字。大写汉字数字仅用于法律文书和财务票据。
数字用法的一般规则:
1. 参考文献中,标注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
2. 引用法规和重要文献内容,其数字应按原来写法书写;
3. 文章竖排时,文中所涉及的数字除必须保留的阿拉伯数字外,应一律用汉字,必须保留的阿拉伯数字、外文字母和符号均按顺时针方向旋转90°。
(一)选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
1. 计数的数值,包括正整数、负整数、小数、分数、百分数等;
2. 当数值伴随有计量单位时,如:长度、容积、面积、体积、质量、温度、经纬度、音量、频率等等,特别是当计量单位以字母表达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
3. 使用数字进行编号的场合;
4. 已定型的含阿拉伯数字的词语。
(二)选用汉字数字的情况
1. 已定型的含汉字数字的词语。
汉语中长期使用已经稳定下来的包含汉字数字形式的词语,应采用汉字数字。
2. 干支纪年、农历月日、历史朝代纪年及其他传统上采用汉字形式的非公历纪年等,应采用汉字数字。
3. 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时,中间不能用顿号。
4. 带有“几”字表示约数的数字。
(三)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均可的情况
1. 用“……多”“……余”表示的约数及不精确的整数一般用汉字。
2. 在同一场合出现的数字,应遵循“同类别、同形式”的原则来选用数字。
(四)“二、两、俩”的用法
1. 当做数字或在数学中,用“二”不用“两”。
2. 序数、小数、分数中,用“二”不用“两”。
3. 在一般量词前,个位数用“两”不用“二”,多位数中的个位数用“二”不用“两”。
(五)使用数字时应注意的一些具体问题
1. 表示年月日时,不能略去表示世纪的数字。
2. 表示年代时,不能省略“世纪”。
3. 在表示数量或顺序范围时,前后数字都要写出完整形式。
4. 简略表示时、分,可以用英文冒号。
5. 注意“零”和“〇”的选用。